《民法典》之合同編
發(fā)布時間:2024-05-21 11:19:08 閱讀數:378
2024 普法宣傳
——民法典(合同編)
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合同法。第三編“合同”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貫徹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堅持維護契約、平等交換、公平競爭,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完善合同制度。
“合同編”的主體沿用了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大部分內容,并在其基礎上以現實問題為導向修改、添加了部分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第三編 共3個分編、29章、526條,主要內容有下:
一、 關于通則
第一分編為通則,規(guī)定了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保全、轉讓、終止、違約責任等一般性規(guī)則,并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完善了合同總則制度:
一是通過規(guī)定非合同之債的法律適用規(guī)則、多數人之債的履行規(guī)則等完善債法的一般性規(guī)則(第四百六十八條、第五百一十七條至第五百二十一條)。
二是完善了電子合同訂立規(guī)則,增加了預約合同的具體規(guī)定,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等合同訂立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至第四百九十八條)。
三是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規(guī)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第四百九十四條第一款)。
四是針對實踐中一方當事人違反義務不辦理報批手續(xù)影響合同生效的問題,明確了當事人違反報批義務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第五百零二條第二款)。
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實綠色原則,規(guī)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huán)境和破壞生態(tài)(第五百零九條第三款)。同時,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增加規(guī)定了情勢變更制度(第五百三十三條)。
六是完善代位權、撤銷權等合同保全制度,進一步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細化了債權轉讓、債務移轉制度,增加了債務清償抵充規(guī)則、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終止制度(第三編第五章、第五百四十五條至第五百五十六條、第五百六十條、第五百六十三條至第五百六十六條)。
七是通過吸收現行擔保法有關定金規(guī)則的規(guī)定,完善違約責任制度(第五百八十六條至第五百八十八條)。
二、關于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在市場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中應用普遍。為適應現實需要,在現行合同法規(guī)定的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15種典型合同的基礎上,第二分編增加了4種新的典型合同:一是吸收了擔保法中關于保證的內容,增加了保證合同(第三編第十三章)。二是適應我國保理行業(yè)發(fā)展和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編第十六章)。三是針對物業(yè)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增加規(guī)定了物業(yè)服務合同(第三編第二十四章)。四是增加規(guī)定合伙合同,將民法通則中有關個人合伙的規(guī)定納入其中(第三編第二十七章)。
第三編還在總結現行合同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一是通過完善檢驗期限的規(guī)定和所有權保留規(guī)則等完善買賣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條、第六百二十三條、第六百四十一條至第六百四十三條)。二是為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確規(guī)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三是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利益,增加規(guī)定房屋承租人的優(yōu)先承租權(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四是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采取安全運輸措施等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細化了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第八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條、第八百二十條)。五是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贈與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合同等典型合同(第三編第十一章、第十五章、第十八章、第二十章)。
三、關于準合同
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既與合同規(guī)則同屬債法性質的內容,又與合同規(guī)則有所區(qū)別,第三分編“準合同”分別對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的一般性規(guī)則作了規(guī)定(第三編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
合同編亮點
一、建筑工程合同方面調整
原:《最高法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筑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第七百九十三條(新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筑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法條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93條第1款規(guī)定,將《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2條規(guī)定中“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改為“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此擴大了工程質量合格的適用情形例如承包人中途停止施工。將“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改為“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二、電子合同成立時間
原:《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第四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lián)網等信息網絡發(fā)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新增)
法條解析:
這一條增加了對互聯(lián)網交易的規(guī)定,規(guī)定了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只要一方當事人在網上發(fā)布的商品或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另一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即成立,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預約合同
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第四百九十五條(新增)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法條解析:
這一條肯定了預約作為一種合同形式。預約合同的目的在于訂立本約(即將來要訂立的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不履行訂立本約合同的義務,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四、擴大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原:《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新增)
法條解析:
這一條增加了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并且還將《合同法》第七十四條中“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擴大為“債務的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的”??梢钥闯?,該條的修改將更好保障債權的實現,維護債權人利益。
五、保證方式變更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法條解析: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qū)別在于:若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時,當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要求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起訴時可以將擔保人一并列為被告。而一般保證中,擔保人是需要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履行”是指只要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不論是何種原因,債權人即可要求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不能履行” 是要求債務人沒有履行能力時,債權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對保證方式的推定進行了改變,在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保證人應當承擔一般保證責任。這一規(guī)定對保證人來說更為友好,否則實踐中很多保證人不明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qū)別,往往對保證方式未做具體的約定,導致最終要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不利后果。